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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仲裁委: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2018/10/11 9:05:20   来源:淄博晚报    

  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在保险理赔时因责任系数计算问题发生纠纷,某保险公司和大货车车主孙某走上了仲裁庭。10月9日,记者从淄博仲裁委员会获悉,经双方当庭质证和提交证据,最终仲裁庭查明并裁决,孙某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某保险公司支付孙某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8811元。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孙某的大货车于2016年6月29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人责任险,险额20万,交保费4224元,保期12个月。2017年2月16日早5点左右,大货车行至某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轮车主重伤,三轮摩托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经当地交警部门现场察看,结论为大货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承担事故80%的经济责任,三轮车主负20%的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车主孙某支付三轮车主赔偿金47598元。2018年3月24日,孙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18年7月9日,孙某委托丈夫张某某到保险公司领取理赔金,经签字后才知道,保险公司在计算理赔金时未按交通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系数计算,只是赔偿16850元,造成投保人23404元经济损失,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对方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金40254元,扣除已支赔偿金16850元,还应补赔23404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对方已经领取了赔偿金,他们认为,交警部门认定的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决定错误,孙某应承担次要责任,他们是按照40%的比例进行理赔的,双方赔款已经处理完毕。要求依法驳回对方的仲裁申请。双方均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并进行了当庭质证。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16年6月29日,孙某的大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6月30日零时起至2017年6月29日24时止。作为保险合同组成部分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事故责任比例认定,或由事故双方自行处理的,负主要责任的承担事故责任的70%,同时按照15%扣除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保险合同签订后,孙某全额缴纳了保险费。

  2017年2月16日早5点左右,孙某的大货车在某路段超越一辆三轮摩托车后,靠右侧停车检查故障时,造成三轮车主刹车不及时追尾相撞,三轮摩托车受损,三轮车主重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现场察看,结论为大货车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应支付三轮车主各项赔偿金47598元。另查明,保险公司在仲裁申请前和案件审理中共分两次支付孙某赔偿金19018元。

  仲裁庭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孙某依约缴纳了保险费,在出现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关于双方争议的事故责任比例问题,仲裁庭认为,应当按照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合保险条款确定事故责任比例,即应为70%,保险公司主张按照次要责任40%进行理赔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保险公司应按照70%的比例再扣除15%绝对免赔率赔偿孙某。扣除已经支付的赔款,保险公司还应支付孙某8811元。

  根据合同法规定,裁决某保险公司支付孙某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8811元。该案仲裁费1446元由孙某承担584元,保险公司承担862元。该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付清。

编辑:徐子喻    责任编辑: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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